【時事焦點】
五都與五都之後
壹、問題之提出 (註1)
2009年,透過地方制度法之修正,我國行政區劃自二個直轄市正市改制為五都。除了原本即有的台北市外,原台北縣正式單獨升格為新北市,台中市、台南市與高雄市則與原台中縣、台南縣與高雄縣合併升格成為五都之一。改制之後,許多問題一一浮現。
以新北市為例,自直轄市開始運作後,原縣轄市改制之區公所之財政與業務均大為縮減,原板橋市民國98年之歲入預算數有26億多,歲出預算數為30億多,自有財源比例不低,是以仰賴中央補助款的程度不高。改制後,民國100年區公所之預算為8億多,雖說自台北縣升級為新北市,在同一行政區域內,可以透過相關事務的整合與移轉而有節省經費之功效,然而以清潔隊的預算一年即高達7億多而言,8億多的預算是否足以負擔原本需26億多支應之區域,顯有疑問。
對於縣市升格後,相關新聞報導有以「明升暗降 里長怨沒錢難辦事」、「市長餐約 新莊里長坐不滿2桌」等,皆反應出升格後地方有很大適應不良的現象,而這樣的現象,從法律上怎麼看,於下評析之。
貳、五都升格之依據
在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第4條規定修正前,該條文之規定如下:「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,有特殊需要之地區,得設直轄市。
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,且在政治、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,得設市。
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,且工商業發達、自治財源充裕、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,得設縣轄市。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、市及縣轄市,得不適用前三項之規定。」
民國96年地方制度法修正後,地方制度法第4條之規定:「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,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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